公告日期:2022-08-17
关于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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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信达首创意字[2021]第 005-08 号
致: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已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六)》《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6 月 6 日转发的审核函〔2022〕010482 号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要求,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落实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信达认为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的确认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正 文
问题 1:关于公诚勇毅
2017 年 10 月,外部股东公诚勇毅增资发行人的价格为每元注册资本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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