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15
关于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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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首创意字[2021]第 005-02 号
致: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已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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