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6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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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创意字[2021]第 005 号
致: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股份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美好医疗
美好有限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美好创亿塑胶
模具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熊小川
人
本次发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美创金达 深圳市美创金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美创联合 深圳市美创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美创银泰 深圳市美创银泰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美泰联 深圳市美泰联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公诚勇毅 深圳市公诚勇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丰泰永年 深圳丰泰永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橡栎莲葳 橡栎莲葳(广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创东方 深圳市创东方富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恒和聚创 深圳市恒和聚创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香港美好 美好医疗(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马来美好 美好医疗(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惠州美好 惠州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天禧生物 深圳市天禧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美好健康 深圳市美好创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苏州美好 美好创亿医疗(苏州)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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