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裕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湖南裕能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有效期的基本情况
湖南裕能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即 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
鉴于前述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继续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续事宜,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授权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自原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即有效期延长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
过。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上述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湖南裕能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 帅 胡德波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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