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
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候选人闫丙旗先生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独立董事候选人闫丙旗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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