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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8:58:47 股吧网页版
远翔新材: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8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龙安路 1 号公司办公大楼 2 楼会议
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承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 42,51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9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5,117,8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8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7,399,16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6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9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92,5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64,540,000 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1,922,355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2,617,645 股。)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49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81%;反对 2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2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085%;反对 21,1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37%;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78%。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游惠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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