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江苏富乐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富乐德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基础上作出以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富乐德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富乐德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内部核查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富乐德接触后到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谭轶铭 方瑞荣 张高峰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林浣 季宇之 钟 晨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文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出具的承诺》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希朦 田来 李 勤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王鲲鹏 陆永达 史高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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