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江苏富乐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上海申和投资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谭轶铭 方瑞荣 张高峰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林浣 季宇之 钟 晨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文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希朦 田来 李 勤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王鲲鹏 陆永达 史高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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