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江苏富乐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华”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7 月收购
了杭州大和江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之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100%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6,800 万元。杭州大和江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日本磁性技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故此项交易标的与本次交易标的同受日本磁性技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制,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与本次交易同一交易方发生购买、出售其所有或者控制的资产情况,亦未发生其他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标的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范围或者其他可能被认定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谭轶铭 方瑞荣 张高峰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林浣 季宇之 钟 晨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文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希朦 田来 李 勤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王鲲鹏 陆永达 史高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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