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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23:30:53 股吧网页版
富乐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富乐德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声明和承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富乐德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经过审慎调查,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本次交易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出具的,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作出以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富乐德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3、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6、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资本”)系独立财务
顾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东证资本作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宜兴东证睿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0.90%,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诸暨东证睿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0.40%,合计未达到 5%;国泰君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0.0050%,未达到 5%;东方证券、国泰君安亦未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除此之外,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富乐德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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