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主要行使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董事会下设董秘办,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一般职权范围: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各类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本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秘办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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