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信息
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
接控股)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收购人;
(五)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
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