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
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清研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对所涉及的主业范围投资和非主业
投资的统称。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主业范围投资系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
新建生产设施、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 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
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
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 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
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
所进行的投资;
(三)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
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
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
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的权限,分
级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经董事会
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 对外投资项目属于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对公司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权
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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