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
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下
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公司应确定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
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
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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