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
规则以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下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
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
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为公司对外担
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
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对外担保事项
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以下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
上(含2/3)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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