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大九天)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变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扫描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同时也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对相关案例的检索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不排除法律法规后续进行进一步修订或相关主管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理解或在后续类似案例中存在不同的处理,具体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扫描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
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仅就与本次变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华大九天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变更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变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变更情况
(一)本次变更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华大九天出具的说明以及其公开披露的《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本次变更前,华大九天无实际控制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