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前述对外投资事项不包括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如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需要严格按照《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风险性投资,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等(不含证券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的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九条对外投资事项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并授权总经理审批以下交易: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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