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未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指定
媒体发布了《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公告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规则、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相关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4:50 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45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6,898,64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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