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汇率管理目标:一年以内的外汇套期保值汇率目
标应以公司年度预算汇率为依据;一年以上的外汇套期保值汇率目标以长期财务规划汇率或项目预算汇率为依据。外汇套期保值的具体方案还应结合外汇市场实际汇率水平及其变动趋势确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各
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外汇套期保值额度内,公司
日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由公司资金服务部、法务部审核后报 CFO 和 CEO 批准。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资金服务部为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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