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沃科技”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飞沃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9 号)同意注册,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500 号),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470,000 股,并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在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 40,217,391 股变更为 53,687,391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2,772,99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91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40,914,39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086%。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
共计 5,450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97,002 股。
日公司的总股本 53,687,39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0 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0,737,478.2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21,474,956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75,162,347 股,不送红股。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限售期
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股份数量为 24,899,2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1273%。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75,162,347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43,757,265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58.217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31,405,082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41.7830%。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申请解除
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2 户,股份数量为 9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07%,限
售期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鉴于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72.50 元/股,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的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承诺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且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提前离职的,离职半年后至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 6个月的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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