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36-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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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联特科技、公司 指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
二类限制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南》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案)》 (草案)》
《公司考核管理 指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办法》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 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36-2 号
致: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鉴于公
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
定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本所律师就前述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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