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 第 000124 号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 14: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工业园区
川浦路 26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熊先生因工作安排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林慧勤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与公告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 名,代表公司股份 95,7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50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公司股份 73,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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