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6
证券代码:301187 证券简称:欧圣电气 公告编号:2024-061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钱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钱勇:
2022 年 4 月 28 日,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董事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使用最高
不超过人民币 6.5 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22 年 10 月 31 日
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金额最高达 7.58
亿元,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 1.08 亿元。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及信
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4 月 14日才召开董事会予以补充确认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钱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钱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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