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三条 公司募集的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并限于募集文件所明确的投资项目和计划使用,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司设立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对于专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设立。
第九条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本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