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 3 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其余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骨干员工,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12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2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11.60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41 元/股。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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