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
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委托专业
机构或行业专家承担工作小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的方案;
(六)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担保、重大资本运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经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非隶属于战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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