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所属子公司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强化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进行管控,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权,同时承担《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控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权代表的委派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对派往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的委派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名;
(二)总经理批准;
(三)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管理层与委派人员进行派出前谈话,并就外派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报总经理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
(五)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六)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相关调动手续及发布任命书。
第十一条 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权代表的权利, 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权代表的义务;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 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
(七)提交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接受他人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任职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后,行使表决权,按照公司对外派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 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派往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应从公司现有员工中产生。如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任为公司员工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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