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营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
(六)其他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值。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如达到相关标准,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按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组织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总经理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统一协调指导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投资之前应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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