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法律意见书
國 浩 律 師(長 沙)事 務 所
GRANDALL LAW FIRM(CHANG 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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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 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信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军信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之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7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05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向
第三方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一节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3 月 3 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2023 年 6 月 26 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3、2023 年 8 月 3 日,上市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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