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
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國 浩 律 師(長 沙)事 務 所
GRANDALL LAW FIRM(CHANG SHA)
中国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邮编:410000
17/F,BuildingB3,PolyInternationalPlaza,MiddleXiangjiangRoad,Changsha410000,China
电话/Tel:+86073188681999 传真/Fax:+86073188681999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12 月
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信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军信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收购人因本次交易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三)收购人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收购人已作出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的含义与《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相同。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备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本次交易免于发出要约及其权益变动情况合规论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一节 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资料,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戴道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戴道国,男,1963 年 4 月出生,中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 43010319630414****,住址为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 22 号,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信集团”),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 12 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000796850886M 的《营业执照》,注
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住所为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 68 号北辰凤凰天阶苑 B1E1
区 5 栋 10 楼;法定代表人为戴道国;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营业期限为 2006 年 12 月 12 日至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