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金茂 律 師 事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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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骏成科技的委托,担任骏成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就本次交易事宜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
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及 2024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4 年 9月 24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出具了《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前述法律意见书合称为“前期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2 月 6 日,骏成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上市公司决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本次交易相关申请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终止本次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相关当事人”)在《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日至上市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之日(即 2024 年 3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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