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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7 21:24:37 股吧网页版
风光股份:风光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审议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8


关于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一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风光股份 指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

激励计划、《2025 年限制性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目 录

释 义...... - 1 -
目 录...... - 1 -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 3 -

第二节 正文 ...... - 4 -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4 -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5 -
三、本次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21 -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22 -
五、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3 -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3 -
七、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情况......- 23 -
八、结论意见......- 24 -
致: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辽宁省司法厅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风光股份”)的委托,担任风光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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