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关于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一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风光股份 指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
激励计划、《2025 年限制性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指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目 录
释 义...... - 1 -
目 录...... - 1 -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 3 -
第二节 正文 ...... - 4 -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4 -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5 -
三、本次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21 -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22 -
五、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3 -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3 -
七、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情况......- 23 -
八、结论意见......- 24 -
致: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辽宁省司法厅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风光股份”)的委托,担任风光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