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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31 17:48:04 股吧网页版
亚康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TechnologySingaporePte.Ltd.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8-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536 号
致: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康股份”或“公司”委托,对公司下属子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 Pte.Ltd.(简称“Technology Singapore”)作为甲方(需方)与合同相对方就大型设备采购事项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GP-HK-B2-001 的《设备采购合同》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Technology Singapore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及管辖),该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且 2026 年 8 月 28 日,亚康股份委托江律师事务所(Kong & Co., Solicitors)及其
指派的律师,就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简称“《境外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境外法律意见》等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合同相对方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及《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合同相关方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本所同意公司将法律意见作为Technology Singapore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
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合同相对方系依据中国香港《公司条例》于香港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合同相对方系依据中国香港《公司条例》于香港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设备采购合同》签署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设备采购合同》对设备信息、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合同价款支付、价格 承诺及转移使用、双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质量和技术要求、设备包装、运输、 交付、设备初检、设备安装调试、质量保修、设备附随软件、程序、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及管辖、合同语言、签署及附则等内容进行了约 定。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该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设备采购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合同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合同相对方具备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该《设备采购合同》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的出具,不代表本所或签字律师对交易各方后续完全履行该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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