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显盈科技”)的委托,担任显盈科技本次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下发了“审核函
[2023]020138 号”《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鉴于发行人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以下简称“《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次发行的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或“三年一期”)。本所
现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有关事宜进一步核查并就发行人在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出具以来公司涉及的其他有关重大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发行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信号转换拓展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26.29%、26.70%、27.07%和 24.91%,境外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4.76%、66.71%、46.78%和 45.96%,发行人毛利率呈下滑趋势,境外销售占比较高。2021年至2024年第三季度,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5,216.48万元、8,846.95万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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