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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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2024 年 11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关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松塘路 18 号办公
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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