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组织行为,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被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种方式对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公司的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
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的职责:
(一) 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主要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按公司管理层要求于每年
度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九条 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人事权。除公司派出人员外,子公司可根据经
营需要提交招聘计划报公司审批后统一招聘、决定辞退子公司部门负责人(不含财务部负责人)以下级别的员工,但须向总公司人事部门报备相关情况。
第十条 子公司适用公司制定的《薪资管理办法》、《出勤管理规范》以及
相关绩效考评办法。公司派出人员的薪酬由公司确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
定,并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体系,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提供有关经营过程中的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
第十三条 子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协助子公司解决、处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必要时提供相关支持。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第四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购买或出售)权、对外筹资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如确需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完成投资可行性研究后,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由公司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子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按照公司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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