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001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0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 转 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001 号
致: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舒凡律师、张馨予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参加了公司于 2025 年1 月10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见证和核验。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在指定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一致。
(四)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0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统称为“网络投票系统”)。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1 月 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27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8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18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3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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