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 年 12 月)
公司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张家港锦丰镇星火村,邮编 215626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张家港锦丰镇星火村(一照多址),邮
编 215626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4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色母粒、改性工程塑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
料及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化工(除危险品)销售;自营和 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6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7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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