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 2024 第 35655-1-O-3 号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33 层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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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 2024 第 35655-1-O-3 号
致: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 1379 号益海
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和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 1379
号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郭孔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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