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1、2403、2405 邮编:518034
42 & 41 & 31DE & 2401 & 2403 & 2405,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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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3104/FY/2024-1185
致: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川智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了公司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并载明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15:00 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宝
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 9 号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11月1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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