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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8:32:42 股吧网页版
盛德鑫泰:盛德鑫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均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常州市
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大道工业路 48-1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文庆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143,04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73.766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数额),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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