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作废
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00709号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天阳科技、公司、贵司 指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激励计划(草 指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案)》、2023年激励计划 划(草案)》
按2023年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年考核管理办法》 指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项目承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
目 录
一、2023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3
二、2023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 6
三、2023 年激励计划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9
四、结论性意见...... 9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00709号
致: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实施2023年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贵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贵司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