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13 19:05:11 股吧网页版
天阳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阳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 8 月 26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2024-092 号),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2024 年 9
月 13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二 B 座 22 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年 9月 13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2,759,7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597%。

基于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77,8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134%。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