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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3 15:52:14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广东
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2个月真的有点太久了,有机会的时候是不是修改为1个月内呢?
协创数据:
您好,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拟定、实施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1-07 15: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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