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特殊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以下含义:
浙江力诺/公司/上市 指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修 指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订稿)》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限制性股票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
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独立董事和
监事除外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获得公司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
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
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
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4)第 11036 号
致: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力诺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检查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授予条件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