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622-02 号
致: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检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议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在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中还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 7 号院 11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宣奇武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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