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有义务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信息后立即登记并存档备查
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做
好其所涉及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九)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回购股份、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收购意向或方案;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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