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公司提名推荐,审计委员会决定,普通审计人员聘用、辞退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公司决定。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公司的相关工作流程、生产经营、管理流程、财务资料查阅权限;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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