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募集资金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是募集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业务负责人,财务部是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对募集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公司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财务部负责具体审核。募集资金到位后, 董事会办公室应通知公司行政部,行政部应及时办理验资和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部负
责拟定相关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财务部负责上述协议的具体签订工作。
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由财务部提出相关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应坚持高效使用、有效控制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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