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包括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保
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及商业承兑汇票保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六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
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
关部门审核,经部门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八条 除为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
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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